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成本中准予扣除项目的税金÷(1-增值税税率)
实行“扣额法”的,成本中准予扣除项目的税金”为规定扣除项目的外购金额乘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以自制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当纳税;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属于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应当纳税,属于本企业非商品产品的不纳税。但用于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自制非商品产品,其扣除项目如果已按当期购入数计算“扣除金额”“扣除税额”的,应按照
《条例》第
八条的规定补税。
纳税人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的自制应税产品和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生活福利设施的自制商品产品的计税价格,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委托加工产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产品。对于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作为销售自制产品,缴纳增值税。
委托加工产品的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分列如下:
一、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视同自制产品,在销售时按照
《条例》第
三条的规定纳税。收回的加工产品供本企业继续生产产品的,按
《条例》第
十条的规定办理。
二、商业企业、外贸企业、物资企业和供销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一律于加工产品收回时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三、基建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的产品,一律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
四、委托加工产品, 按工厂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组成相应的价格计算纳税。
第七条 《条例》第
五条所说的“扣除金额”,可以包括“扣除项目”的外地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以及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和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付的加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