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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失效]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 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九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逾期不缴的, 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催缴税款无效时,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二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生产经营情况或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纳税, 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 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 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
  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
  ───────────────────────────────────────
  类 别 ┃ 税     目 ┃税率%┃ 扣  除  项  目 ┃ 说  明
  ─────┻─────────┻───┻────────────┻──────
  甲类  ┃1.机器机械及其零┃ 14 ┃外购的原材料(包括原料及┃
  ┃配件       ┃   ┃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
  ┃         ┃   ┃件)、燃料、动力和计入产┃
  ┃         ┃   ┃品售价内的包装物的金额 ┃
  ┃2.汽车     ┃ 14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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