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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二)案由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案由。
  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定准案由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环节。案由要简单明了,做到划分类别明确,反映争议确切,判断性质准确。本着上述原则,对经济合同案件的案由,应当按照《经济合同法》列举的十大类经济合同分别归类,如:“购销合同质量纠纷”,“运输合同赔偿纠纷”等。
  对双方当事人为了生产、交换等即时清结的口头协议纠纷案件,可参照上述经济合同案件确定案由。
  收案案由与结案案由不一致的,以结案案由为准。

六、简易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简单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又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作大量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确定责任的;所谓情节简单,是指纠纷的发展过程没有曲折复杂的变化,争议的焦点明确,涉及的人与事也不多; 所谓
争议不大, 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重大原则分歧。
  开始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并非简单案件的,可以改用普通程序。但已按普通程序审理的简单案件,不要改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 卷宗中一般要有: (1)诉状或口头起诉的笔录;(2)答辩状或口头答辩的笔录;(3)授权委托书或证明;(4)必要的证据;(5)对原被告的询问笔录;(6)审理(包括调解)笔录;(7)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等;(8)执行报告书;(9)诉讼费收据。

七、执行问题

  执行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保证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环节。执行有困难的可参照下述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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