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营企业一般技术改造贷款。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总行切块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由地方安排发放的贷款。
(二)专项技术改造贷款。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总行下达的带有专门用途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所发放的贷款。
(三)技术改造贴息贷款。指各地银行发放的由国家实行利息补贴的专项技术改造贷款。
(四)城镇集体单位技术改造贷款。指由各地银行对集体单位所发放的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期限。从银行发放的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企业还清全部本息止,一般为一至五年,个别项目最长不超过七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现行利率: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月息千分之四点二,一年以上到三年以内(含三年)的月息千分之四点八,三年以上到五年以内(含五年)的月息为千分之五点四。五年以上的利率按三至五年的利率档次向上浮动20%。 对经国家批准实行优惠利率的专项贷款, 工商银行按规定的优惠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银行贷款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必须纳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
第十一条 贷款计划的报批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各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贷款计划,编制技术改造贷款计划,报送工商银行总行,由总行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
第十二条 企业向开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时,要填写申请书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的技术改造方案。其中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第十三条 开户银行对贷款项目技术、经济的可行性,要进行严格地、深入细致地分析论证,根据贷款条件确定贷与不贷。
第十四条 经审查批准的贷款项目,由借款的企业和发放贷款的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在批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工程进度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归还
第十五条 企业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一)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税;(二)自有更新改造资金;(三)其它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