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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0年8月2日)废止

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暂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四日)


  为了办好技术改造贷款,提高贷款效益,根据国务院(1984)74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技术改造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支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加快我国“四化”建设。
 第二条 技术改造贷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是与基本建设贷款性质不同、用途有别的资金。贷款的管理要在国家的政策、计划指导下,在综合平衡的前提下,适当放活,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条 各级工商银行发放技术改造贷款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较少的投资和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大的经济效果。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工业、交通、商业、粮食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与之有关联的少量土建工程,以及科研、文教、旅游、卫生等企事业单位添置或改造必要的设施,资金不足的都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五条 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引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发展优质名牌产品;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开展综合利用以及增产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
 第六条 贷款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济效益显著,能按期还清贷款。
  (二)产品质量合格,适销对路,有发展前途。
  (三)原材料、燃料、动力及交通运输条件有保证。
  (四)工艺成熟、技术过关。
  (五)材料、设备、设计、施工力量及环保措施落实。
  对搞“长线”产品、“无米之炊”和技术落后、能耗高的项目,不予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种类

 第七条 技术改造贷款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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