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购证的更换和挂失处理:
(一)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二)准购证每年换发一次,旧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收回备查,另发新证,并收取工本费。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购证应妥善保管;遗失者应当立即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报挂失,重新申请领取新证,并照章缴纳管理费。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加强同工商行政、物价、税务、银行、交通运输、邮电、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烟草专卖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四十一条 担任烟草专卖检查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检查证》。
烟草专卖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宣传烟草专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
(二)在规定的地区内,对有关单位、个人进行烟草专卖监督、检查(其中包括询问案情、清查可疑物品及往来帐目领凭证等项),对违章案件及时查清,认真处理,并将情况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四十二条 违反
《专卖条例》条六、
七条的规定,在城乡集市或其它场合私自收购或出售烤烟、名晾(晒)烟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以总值10%以下罚款和没收全部烟叶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
《专卖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卷烟或雪茄烟的计划外烟厂,除没收制烟设备、产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外,分别由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取消银行帐户。
第四十四条 违反
《专卖条例》第
十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制裁:
(一)对以营利为目的,以烟叶或烟末为原料生产手工卷烟、雪茄烟或其它烟制品者,除没收其生产工具、原料、产品和全部非法收入外,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销售手工卷烟、雪茄烟(包括无商标的卷烟、雪茄烟)和未经国家批准的烟厂生产的卷烟、雪茄烟者,除收缴全部产品和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