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烟草行业的企业必须根据生产和建设需要,按照提出年度卷烟盘纸、过滤嘴和烟草专用机构的申请计划,经省级烟草公司审查汇总后报总公司审批,由烟草总公司向定点生产企业主管部门提出需要计划,组织需要企业与其签订订货合同并按合同收购。
卷烟盘纸、过滤嘴和烟草专用机械的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根据所签订的订货合同进行生产和供应,不得自行销售。
第二十五条 凡试制(包括仿制)烟草专用机械新产品的单位,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烟草总公司提报试制计划,经审核同意后进行试制。非定点企业试制的新产品,需经鉴定合格后,方可办理定点手续。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六条 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统一经营、管理全国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负责办理全国烟叶、卷烟、雪茄烟、卷烟盘纸、滤嘴棒(包括制造滤嘴棒用的丝束)、铝箔纸、烟草专用机械和仪器(包括零配件)以及烟草行业生产技术等进出口贸易业务,对外联系洽谈,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组织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寄售的卷烟、雪茄烟由烟草总公司统一经营。
第二十八条 以各种形式同外资合作生产的卷烟、雪茄烟,除协议规定由外商负责出口的以外,其余均按第二十六条办理。
第二十九条 烟草总公司根据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下达的出口产品生产计划,有关烟草公司和生产企业必须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时,应当提前六十天报请烟草总公司调整计划。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出口产品外汇留成和分成办法,由烟草总公司商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全国烟草行业生产企业需用进口物资(包括用地方外汇进口部分)必须提出申请计划,经省级烟草公司审核按时汇总上报,由烟草总公司统一办理报批和进口手续,并负责分配调拨。
第三十一条 经营寄售外国卷烟、雪茄烟的单位必须向烟草总公司提报计划,由烟草总公司审核并组织统一对外洽谈,其中纳税部分由烟草总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组织进口并负责给货;免税经营单位可根据烟草总公司和外商签订的协议,与外商签订具体合同直接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