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失效]

 第八条 级外烟、霉烟、熄火烟和使用剧毒农药生产的烟叶,一律不予收购。
 第九条 全国的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家下达的卷烟、雪茄烟生产计划和出口任务,统一平衡,并下达省际间的调拨计划和出口计划。
  省内使用的烤烟、名晾(晒)烟的分配、调拨和供应计划,由省级烟草公司下达。
  以上分配、调拨计划、都应当签订经济合同,以保证计划的落实。

第三章 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生产、调拨和销售

 第十条 卷烟、雪茄烟由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家计划统一安排、组织生产。其他任何部门、企业、个人都不得在国家计划外生产。
  烟丝实行以销定产,省级烟草公司应当对生产烟丝的企业加强管理。企业根据市场销售和原料情况组织生产,并报省级烟草公司备案。
  (一)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家下达的卷烟、雪茄烟年度生产计划,结合市场需要、原料供应和生产条件,综合平衡,下达季度计划(包括:产值、产量、品种、等级),逐级落实到生产企业。
  (二)省级烟草公司和生产企业,必须严肃认真执行上级下达的计划,不得任意超产和欠产。
 第十一条 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烟草总公司统一制订的工艺规范进行生产,从投料到产品出厂都要严格检查。出厂后在规定期限内如发现属生产企业造成的质量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烟草公司和生产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科研工作,努力提高烟叶和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烟气中焦油和其它有害成份的含量。
  烟草总公司负责组织科技力量进行重点技术攻关,鉴定和推广全国性的重点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卷烟、雪茄烟的调拨、批发业务,由烟草总公司统一管理、组织经营;烟丝由生产企业自行安排销售。
  卷烟、雪茄烟的调拨、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卷烟:按照国家计划进行调拨。年度调拨计划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季度(或半年)的具体等级调拨计划,由烟草总公司下达控制指标,省级烟草公司负责衔接并组织实施。
  各级烟草公司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调拨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余缺调剂。
  收取外汇的特需卷烟,由烟草总公司下达专项调拨计划。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