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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改《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0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1990年9月1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由于专卖法的颁布)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以下简称《专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职权: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权是:
  1.领导和管理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行使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权力;
  2.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专卖条例》、《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制定有关烟草专卖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3.承办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烟草专卖工作。
  (二)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包括省辖市、县(市)、自治县和旗,下同)烟草专卖局的职权是:
  1.在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为主),在本地区行使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权力;
  2.贯彻执行《专卖条例》和《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有关烟草专卖政策、规章制度,省级烟草专卖局可结合本省具体情况报经上级批准,作必要的补充。
 第三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 (以下简称烟草总公司) 是全国性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负责统一管理、全面经营烟草行业和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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