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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邮规定

  (十六)交接邮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每个邮袋的外部情况,袋身有无破损、水湿、油污,袋身破损处有无人工缝补,袋口扎绳是否松动,绳子有无断接头,铅志字迹是否清楚和有无撬动痕迹,一切检查无误后,方可签收。
  若发现邮袋不合规格,有可能内件短少或损毁等不正常情况,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1.邮方交给航方的,航方应当拒收。
  2.航方交给邮方的,应立即会同开拆查验内件(信件邮袋复称重量),详细批注邮件总路单和袋内清单,并由航方填写事故签证共同鉴证,邮方缮发验单,如内件发生丢损,航方应即追查责任。
  3.进口国际邮件,航邮双方应会同海关按上述规定处理。
  五、联运邮件的运输
  (十七)经由两条或两条以上航线运送的邮件,各地航邮双方应在保证邮运时限、质量及合理运输的原则下,根据航方的航线、班期洽定邮件的运送路线,由发寄通航局邮方将该邮件直发寄达通航局,并由航方在中转航站随进口邮件一起送交当地邮方,由邮方重新处理后,再随出口邮件一起交给航方。
  六、责任与赔偿
  (十八)航方从邮件收运起到交付邮方止,承担运输责任。在此期间因航方责任发生邮件丢失、短少、污染、损毁,航方应负责邮件的赔偿。因航方原因积压或变更邮方指定的航班和班期,致使邮件逾限并造成损失、引起索赔的,航方也应负延误运输责任并赔偿。由于邮件包装不妥、邮件性质发生变化而造成腐蚀、污染行李、货物时,邮方应负责赔偿。
  (十九)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航方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邮件本身性质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损毁;
  3.邮袋及封口完整,铅志及扎绳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二十)邮方要求航方赔偿时,填具索赔单并随附邮件总路单、事故签证和证明邮件内容、价格的凭证。航方对邮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在90日内答复、处理。逾期不答复,即为航方接受赔偿责任。
  (二十一)如因航方原因遗失、短少、污染、损毁、逾限按以下办法赔偿:
  1.文件类特快专递、邮件快件、信函、报纸、杂志、印刷品按邮章赔偿。
  2.物品类特快专递、邮件快件及包裹按中国民用航空局货物国内运输规则赔偿。
  3.各类国际邮件按万国邮政联盟的有关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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