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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商业部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商业部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1985年4月5日)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因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菜地,需要开发建设新菜地的工作,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郊区菜地,是指城市(不含县城,建制镇的工矿区,但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除外)城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
  一年只种一茬或因调整茬口安排种植蔬菜的,均不作为本办法所种的菜地。
  第三条 凡批准征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菜地,用地单位须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尚未开发的规划菜地,不缴纳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在蔬菜产销放开后,能够满足供应,不再需要开发新菜地的城市,不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条 按第三条规定需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费用标准如下:
  一、在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是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七千至一万元。
  二、在城市人口五十万以上,不足百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五千至七千元,在京、津、沪所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
  三、在城市人口不足五十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三千元至五千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额度内,根据本辖区城市的菜地建设基础和生产情况,区别近郊和远郊,规定具体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有权拒付。
  在同一城市,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征地,必须一视同仁,按同一标准收取。
  第五条 国家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城市人民政府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商业等有关部门,对本市辖区城郊菜地的开发建设,做出规划,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准动用该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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