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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各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审查应贯彻风景名胜区土地统一管理、全面规划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对风景区各级保护范围及各类用地的划定,对风景区土地利用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科学分析,提供合理意见。
  四、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工程设施用地的前期审查工作,严格控制造成土地污染、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及破坏人文、自然历史风貌的建设项目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选址。
  五、严格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的审查制度。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建设单位申请用地,除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必须持有的批准文件,还须持有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和单体设计的签署意见,未列入当地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不得申请用地。没有规划和规划未经政府批准的,不予批准用地。
  六、依法确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权属。风景名胜区的土地,须经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土地管理机关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确定所有权利使用权。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及时抓好这项工作。
  凡改变风景名胜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必须依法办理申报、审批等土地变更手续,对风景区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各风景区土地管理机构依法协调。对协调不成或涉及本风景区外的土地权属纠纷,依《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七、建立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对买卖、出租、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和破坏风景名胜区土地资源的事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依法惩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责令停建、停用,对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土地成绩突出卓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并广为宣传。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
  土地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相互支持,把林地保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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