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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公司关于签订石油商品购销合同的意见

2. 炼油厂拨交收购单位的各类油品,应在拨交前逐批出具油品实测合格证,并逐批按规定取样双方签字封存,以备油品质量发生异议时仲裁之用。炼油厂负责验舱、验车,铅封完整,车体完好,发生质量问题应由炼油厂负责。
3. 各发货单位发出的各类油品,随车(船)均应附带油品合格证,供收货单位据以验收。油品卸收前,其质量由发货方负责,油品卸收后,其质量由收货方负责。
4. 油品质量发生异议,收货方应及时通知发货方(供货方),发货方应与有关方面协商,派人前往处理,(如不派人,应明确答复对方处理意见)查明原困,分清责任后,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五、损(溢)耗处理
  油品损( 溢 )耗,按1978年商业部颁发的《石油产品损耗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油品的价格和结算
1. 价格
  炼厂拨交收购单位的各类油品,以石油工业部颁发的产品出厂价格执行。尚无出厂价的新产品和临时产品,按两部协议价或产销双方协议价格执行。
  一级站与办事处之间、一级站与省(区)市公司站、处与直供单位之间油品的价格,均按中国石油公司规定的作价原则而核定的调拨价格执行。
  油品价格如遇调整,各方都应该按照国家关于调整价格的具体规定执行。
2. 货款结算,均以同城或异地托收承付的方式办理结算。
3. 结算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凡发货单位按计划发运的油品,不论是否按期到达收货方,均应在规定的承付期限内承付货款。
(2) 发货单位错发或无计划发货,发货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收货方应尽力协助处理,以减少损失,油品卸收后,再办理货款托收。
(3) 发货单位按计划发运的油品,中途因车辆发生技术故障不能继续运行需就近卸收时,收货方仍应按规定承付货款和运杂费,待油品协商处理后,按事故车处理。(4) 各方由于业务纠纷造成的悬帐、悬案或不属于石油发运中的往来款项,均不得在托收货款中扣抵。
 七、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违约责任。
1. 供需双方的建约责任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有关规定为准,各自除承担自已的义务外,还应在工作中为对方提供方便,遇到问题应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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