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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公司关于签订石油商品购销合同的意见

, 各一级站可视不同情况委托省(区)市石油公司代管,一级站以相同的金额向
省(区)市公司支付保管费。
  一级站(石油办事处)之间,应根据中国石油公司分配的季度调拨计划的三分之一和电子计算机运算的调运计划为准,调出站(处)与调入站协商签订合同。
2. 商业部下达由炼油厂供货的直拨计划,各炼油厂应按直拨通知单掌握,均衡执行,不得随意调换品种或增减数量。
 三、油品的运输与交接
1. 一级站(办事处)和炼油厂的交接
  依照各地现行办法,由炼油厂负责装车(船),一级站或石油办事处申请车(船)计划,并办理具体发运事宜。
  交接方式为:槽车交接以双方会同计量数为准;油轮计量有困难的或以管线输往油库的以双方协商确定的油池,会同计量后扣除输转过程中的有关损耗为准;整装交接的以油品净重为准。
2. 一级站(办事处)之间和一级站与省(区)市石油公司之间,一级站(办事处)与直供单位之间油品的交接。
  根据中国石油公司规定,石油商品实行由需方(收货方)取货制(即发货方在发货地车(船)交货),由发货单位代垫运费并办理运输事宜。
  发货单位发出油品, 一律施加铅封, 发货单位与发送车站凭封印办理交接和托运事宜,货物到达站与收货单位亦凭封印办理交接。有关双方在办理交接过程中,都应做出记录,双方签字, 以明确托运方、 承运方和收货方之间的责任。卸收油品时,铅封完整,无异状,而油品发生短少、丢失、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运输部门责任者外,由发货单位负责;铅封脱落、损坏或异状,油品发生短少、丢失、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发货单位责任者外,由运输部门负责。
  发货单位发出的油品,应按规定的格式,及时向有关单位拍发发油电报,供有关一级站向二级站办理货款结算和收货单位准备卸车之用。发油电报绝非收货单位卸车之依据。3. 各方计量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并持有合格证,计量工具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鉴定有关按检定周期检定。并严格按《石油产品计量操作规程》操作。4. 油品交接后,任何一方如发现计算错误、书写笔误或仪器、车型误差,均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会同查明原因后,办理多退少补。
 四、油品的质量
1. 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应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不论炼厂交付的油品或站(处)之间,站省(区)市公司之间调拨的油品,凡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新产品或临时产品,按双方协商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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