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公司关于签订石油商品购销合同的意见
(84)中石业字第140号
(一九八四年八月九日颁发,一九八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今年元月,国务院颁布了《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这是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是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章法。
为了认真贯彻《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密切石油产品产、销( 供、需 )之间的联系与协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国家计划的顺利执行。总结建国以来各地在收购、 调运和供应工作的实践经验, 现对各炼油厂、省(区)市石油公司、一级站(办事处)之间签订购销合同,提出下列意见。
一、总的要求
1. 成品油中平价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属国家统购统配的物资,签订合同应以上级下达的计划、协议等正式文件规定为依据。
2. 以高价原油加工生产的高价汽油、煤油、柴油,属市场调节范围,在全国各地敞开供应,炼油厂亦可自行销售。由产、供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3. 中国石油公司下达的石油产品直供、 直拨分配单、 调拨通知单等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
4. 签订合同,必须按照《
经济合同法》、《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符合国家关于石油产品收购、调拨和供应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5. 根据《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石油产品的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油品的名称。
(2) 计划的衔接。
(3) 油品的运输方式与交接。
(4) 油品的质量和验收。
(5) 价格和结算。
(6) 违约责任。
(7) 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二、 关于计划的衔接
1. 收购单位和炼油厂的合同,应以商业部和中国石化总公司联合下达的季度交货协议或另有明文规定为依据。在两部协议未下达前,可参照炼油厂的生产条件和市场需求先协商编制月度计划,待两部协议下达后,正式签订合同。
石油一级站与供应省(区)市石油公司间的合同,平价油应以国家下达各省(区)市的年度分配计划为依据(包括追加计划)修订,原则上按每季执行年度计划的百分之二十五来履行合同。季度履行合同不足计划的百分之二十五时,省(区)市石油公司应向一级站支付不足部分的保管费和银行利息, 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