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沼气的报告的通知

条件成熟的地方,应有计划地积极发展。服务公司(站)要扩大服务内容,建立健全承包责任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有关部门要在银行贷款、技术培训和建池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一些地方对新开办的服务公司(站)拨给一定周转资金,将建池水泥直接拨给公司(站)经营的作法,各地可参照试行。为扶持沼气技术服务公司(站)的发展,对其收入给予定期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的照顾。
 (四) 加强沼气科学研究。 我国沼气专业人才缺乏, 教育部门应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沼气或生物能源专业(班)。要有计划地推广上海等地试办沼气职业学校(班)的经验。当前要着重抓好农村沼气综合技术和新工艺、建池新材料、产气率高的菌种筛选等项目的研究,尽快解决有重大经济效益的技术课题。同时,加强现有研究成果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结合新农村、文明村的建设,搞好综合性的示范点,进一步提高我国沼气科技水平。
 (五) 有计划地发展城镇沼气。 城镇(包括小城镇和国营农、 林、渔、牧场)办沼气,是合理利用能源、防止环境污染的一个有效途径,应积极发展。近二、三年内,要搞好试点研究工作。对大中型沼气工程,一定要搞好前期可行性研究,切忌盲目性。在试点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不同类型的大中型沼气工程设计标准,力争在一九九0年,我国城镇沼气技术达到国际水平。

三、 加强对沼气建设的领导

 沼气建设是一项新兴事业,涉及 许多部门,关系到几亿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
性、技术性和群众性都很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县已建立沼气或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尚无管理机构的,是否需要建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利用广播、电视、电影、书报、幻灯、展览等多种形式,宣传发展沼气的意义、效益和方法,提高干部、群众办沼气的积极性。 要大力表彰对发展
沼气有重大贡献的地区、 部门、单位和个人。
 沼气建设要纳入各级计划。国家计委已把沼气建设正式列入国家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也应按此办理。 地方计划部门下达沼气发展指标时, 应相应安排必要的经费和物资(包括水泥、钢材、塑料等)。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79〕222号文件规定,每年拨给一些沼气宣传管理补助费,并根据各地情况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办沼气。地方信贷部门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中国农业银行计综〔1982〕670号文件规定, 进一步做好沼气贷款发放工作。 国家近几年每年安排的沼气科研费,要继续拨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