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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
 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八月六日)


  国务院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了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 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必须抓紧进行改革。要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 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注意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
  信用合作社经营的是货币信贷业务 , 货币流通需要全国统一调节,信贷收支需要全国统一平衡。因此,信用社改革要十分谨慎,符合宏观经济的要求。农业银行要加强对信用社的领导, 不宜改变信用社的隶属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信用社资金、财产,不得强令其发放贷款和投资,以维护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保证农村信贷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 ,自创建以来,在各个不同时期,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生产和流通规模的扩大,给农村金融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但是,多年来,由于信用社在人事、业务、财务等方面逐步向银行看齐,实际走上了“官办”道路,同农民的关系日渐疏远。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生活服务的观点日渐淡薄,逐渐失去了合作金融组织的优越性,不能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九八0年八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把信用社下放给公社办不对,搞成‘官办’的也不对,这都不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集体的金融组织。信用社应该在银行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要办得灵活一些,不一定受银行一套规定约束,要起民间借贷的作用。如果把农村信用社搞活了,供销社搞活了,农业责任制搞活了,三者一配套,社员的家庭副业也就搞活了,这将大大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业银行根据上述指示精神 , 多次研究了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一九八三年在八千七百五十五个信用社中进行了改革试点,以恢复和加强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 经过改革,业务开始活了,存贷款多了,贷款回收也多了,资金周转加快,较好地发挥了民间借贷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关于要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的精神,根据前一段改革试点经验,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 恢复信用社合作金融的性质。信用社要恢复和加强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变“官办”为“民办”。要积极吸收农民入股,增强群众基础,壮大资金力量,把信用社和农民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农村个人和集体经济单位均可入股,但要贯彻自愿原则,有入股和退股自由。信用社实行保息分红制度,无论盈亏,都按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付息;如有盈余,还可以照章分红。信用社办理业务,在同等条件下,对入股社员贷款可以优先,利率可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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