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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复有关宗教团体房屋产权问题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复有关宗教团体房屋产权问题
 (1984年8月4日 (84)宗发字310号)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84年7月19日函悉。关于国发(1980)188号文件中所说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问题,是指解放后我人民政府正式承认的各宗教团体房产,即:①各地土改后正式登记为寺庙教堂财产的;②51年前后各地根据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对天主教、基督教实行专门登记时登记的宗教团体房产;③各地政府正式承认的其他宗教团体或寺庙教堂的房产。“大跃进”中,各地宗教团体迫于当时的形势曾“献堂”、“献庙”,由于当时在宗教工作战线“左”的错误已经开始出现,不能作为产权转移的依据。那时“献”出的堂和庙及其附属房屋的产权,原则上仍应属于宗教团体,但在使用上如何处理,可根据各地目前实际情况经过协商妥善解决。“文化大革命”期间占用的寺观教堂及其附属房屋,不论其是否已办转交手续,应在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前提下一律退还宗教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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