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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保密细则(试行)

  (五)所有出国人员和他们的家属在相互通信中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涉及任何保密的内容。
  (六)任何人不准将国内已经完成的科研成果和即将完成的科研课题作为出国进修或合作研究的课题。
  (七)合作项目的资料、图件、样品、数据、记录等科学技术文件应严格按照双方协议的条款办理。
  (八)接受外国留学生、实习生和聘请外国专家讲学或合作的单位,应事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凡涉及科学技术秘密的,未经批准,任何人与外国人交往中不得泄露。
  (九)任何人在同国外人交往中,如会见外宾、参加宴会、陪同外国人参观、游览等都要做到内外有别,严守国家机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携带内部材料。如在接待过程中,发现外宾有窃取我国秘密行为时,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十)科学技术人员对外通讯联系和与外国科学技术人员接触交往时,单位和个人向国外交换、赠送科学技术书刊、资料,应按照一九七九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外交部关于《科学技术人员对外通讯联系和与外国科学技术人员接触的规定》及《对外交换科技书刊资料等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79〕27号)办理。
  (十一)在国内未办妥必要的报批手续前,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直接向国外学者和专家发信邀请来访或提出科学技术合作的研究项目,或示意建立书刊、资料交换关系等。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主要是针对国外的,不能借口保密,拒绝在国内交流科学技术,更不允许搞科学技术封锁、垄断。但交流科学技术秘密要严格按规定履行手续。
  凡是有关国防军工科技研究项目,一般不接待外单位参观、实习。确实需要参观时,应征得委托和承担项目单位同意,并持人事证明信接洽。
  绝密的科技项目禁止参观,必须参观时,应报国家地震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局保密委员会审批。
  机密、秘密级的项目参观、实习由直属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科技保密组织批准。
  接触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人员要承担保密义务。
  从外国引进的科学技术资料,除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中有规定或资料来源需保密的以外,都可以在国内交流,不许保密。
  通过第三国或其他秘密渠道获得的技术、样品和有关资料对外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职工,都必须严格保守科学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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