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保密细则(试行)
(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
第一条 为确保我国地震科学技术的秘密,保护和促进我国地震科学技术事业的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制定的《
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结合地震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保密细则。
第二条 地震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主要是指发明申报书中规定的保密要点和发明权项。
(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指已有突破,但尚未完成,或已有实验室结果,尚未应用推广,但预计近期可能成为发明的项目;正在申报的发明项目。
(三)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仿制外国产品,其关键部分未见报导,经过国内研制取得成功,或国外虽有报导,我们自己研制水平超过国外的项目。
(四)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大型精密仪器的关键技术、特殊制造工艺和实验数据。
(五)涉及到国防军工和国民经济建设重大工程项目的有关地震科研工作;涉及到我国重要自然资源的有关地震工作。
(六)未形成科研成果之前的强破坏性地震现场考察的各种原始资料。
(七)未经发布的地震趋势会商意见的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八)未经批准对外提供的地震观测台站坐标,某些观测数据等。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密级划分
地震科技保密项目,根据其性质、作用、技术水平和失泄密后的危害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一旦泄密会使国家安全或使政治、经济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主要系指有关国防军工的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及国家交办的特殊任务,或具有国宝性质的民用项目。
(二)超过国际水平,一旦泄密会使国家政治和经济遭受较大危害和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主要系指非国防军工中重大的发明和重大科技成果,涉及重要的自然资源资料等。
(三)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一定危害和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
(四)凡不列入保密范围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科研成果、资料、数据、文件、产品、图件等,均做为内部管理,不划定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