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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失效]

  二、研究制订国防科技情报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规划国防科技情报工作队伍的建设;
  四、组织国防科技情报理论、方法的研究和情报 技术的开发工作;
  五、组织国防科技情报的国内外交流,开辟情报来源;
  六、组织重大的国防科技情报成果的评审工作;
  七、对国防科技情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各国防工业部和总参、总后、各军种兵种有关部局的科技情报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科技情报工作。
 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情报研究所是综合性国防科技情报中心;各国防工业部科技情报研究所是本系统的科技情报中心;总参、总后、各军种兵种有关部局直属的科技情报研究所(室),应逐步发展成为本系统的科技情报中心。
 第九条 各国防科技情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搜集、整理与提供本系统所需要的国内外科技情报资料;
  二、负责本系统国防科技报告系列的管理,组织有关的科技情报交流活动;
  三、进行本系统的国防科技情报分析研究工作,为决策管理和科研生产提供科技情报;
  四、做好系统的国防科技情报报道工作;
  五、结合本系统的特点,开展国防科技情报理论、方法和现代化手段应用的研究;
  六、对本系统的国防科技情报业务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科技情报工作机构,根据本地区国防科技和国防工业的实际需要,组织本地区的国防科技情报交流活动。
  在国防科技、 国防工业单位较集中的若干地区设立国防科技情报中心, 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领导,为各该地区的国防科技、国防工业单位服务。
 第十一条 基层国防科技情报业务(职能)机构,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与实际需要,开展国防科技情报工作。其主要职责与具体任务由各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国防科技情报网,是按专业建立的国防科技情报协作与交流的组织,应当本着大力协同、提高情报效益的原则,实行专业人员和群众相结合,积极开展活动。

第三章 情报业务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情报资料工作是国防科技情报工作的基础。各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充分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广辟情报资料来源,有计划有重点地积极搜集和利用国内外有关国防科技情报资料,包括声像资料,专业会议和学术会议资料。馆藏资料要有特色,管理方法要科学,检索体系要完整。各系统、各单位之间,应本着互通有无、资料共享的原则相互通报和交流使用所收藏的资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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