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库必须符合《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向国外注册的,要符合有关进口国家卫生当局规定的兽医、卫生要求。
 第八条 出口食品厂、库在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后,方准加工生产或者贮存出口食品。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九条 商检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出口食品厂、库和出口食品进行卫生监督。
一、 派出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人员监督出口食品厂、库执行规定的兽医、卫生要求。并参与出口食品厂、库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和工程验收工作。二、 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查阅和索取出口食品厂、库的有关资料。加工生产、经营和储运部门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三、 对出口食品厂检验机构的工作和出口食品的加工生产、包装、贮存、搬运操作、经营过程的卫生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出口食品厂、库必须制订卫生管理制度,并对出口食品卫生质量负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令、卫生标准、兽医检疫等有关规定。
二、 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兽医、卫生要求。
三、 设立在厂长直接领导下的检验机构,并有一整套检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应向商检机构提供有关进口国家的卫生法规、标准、检验方法等规定。并应加强对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收购。经验收合格的食品,必须做到批次清楚,货证相符,妥善贮存,防止污染。
 第十二条 出口食品装运工具的清洁卫生和温度等必须符合食品卫生的技术条件。出口肉类在国内运输时,有关兽医检疫单位凭商检机构的兽医证书验放。

第五章 检 验 放 行

 第十三条 一切出口食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对出口食品施行兽医检疫和卫生检验,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 进口国家卫生当局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检验。二、 出口贸易合同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具体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三、 出口贸易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要求,进口国家不要求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食品,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者出口食品质量检验标准检验。
 第十五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按规定签发单证。并可根据需要,凭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实施商检标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