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计划管理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要调整,应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规定的统购、派购任务,必须落实到生产单位,一定几年不变,由有关收购部门同生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对统购、派购品种,奖售政策继续执行,具体办法可适当调整;对非统购、派购品种,一律取消奖售。外贸部门收购农副产品的现行办法,也要根据目前、存在问题加以改进。
三、 改进价格管理办法
要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整节为辅的原则下,调整农副产品价格政策和管理权限。国家对农副产品的价格管理目录,要同国家收购产品分类管理目录一致起来。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凡是计划内的,都要执行计划收购价格。对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产品和非计划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格市场供求情况,随行就市,有升有降,对国家计划产品,要由有关部门共同商量,合理安排地区差价,品质差价、季节差价、以搞活经营。对于粮食。食油、猪肉等实行补贴的商品要逐步理顺价格,减少财政补贴。对现在实行牛羊肉定量供应的大中城市回民,定量内仍按牌价供应,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
对日用工业品,凡从所在地区国家批发部门购进的,执行国家牌价;自行采购的,由企业自行定价。对于挑选性强的商品,实行一定幅度的花色品种差价,灵活掌握价格。化肥、农药、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建筑材料,属于计划分配的,执行国家牌价;计划外采购的,可在进价基础上加合理费用和微利,由企业定价出售。
基层供销社对冷背、滞销、积压商品,可按有关规定,自行削价处理。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的产品,可同委托方协商确定手续费。可接受农民委托,为农民代购生产、生活资料,按实际进货成本加合理手续费结算。
四、 改革农副产品批发体制
改变农副产品按行政区划、行政层次统一收购和供应的批发体制,砍掉不合理的经营环节。农副产品的基本经营环节在县,可按专业设置批发公司。凡是产地和销地可以直接购销的,省、地不要插手经营。对鲜活商品,要推行产地同销地直接挂钩联营(包括联合建设生产、储藏、加工、运输设施),逐步形成固定的产销关系。
在大中城市和商品集散地,要逐步建立农副产品贸易中心和批发交易市场,实行开放式经营。农副产品贸易中心,以提供市场信息、组织期货交易为主,可以建立综合贸易中心,也可以建立专业贸易中心,贸易中心可以与批发公司、贸易货栈分设,自成一体;也可以同批发公司、贸易货栈合一,下设若干专业批发部。批发交易市场以经营鲜活商品为主, 现货交易为主,当日上市当日成交。 商业、工业、农业企业,全民、集体,个体企业,本地、外地产品,都可以在贸易中心和批发交易市场成交。农副产品贸易中心和批发交易市场所需建设用地,要纳入城市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