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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关于出国留学生办理婚姻登记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被《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民事发〔1997〕14号)取代)

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关于出国留学生办理
 婚姻登记的暂行规定
 (1984年7月19日 民[1984]民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教育厅(局)、外事办公室,各驻外使、领馆:
  我驻美国大使馆教育处1984年6月6日请示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生申请结婚如何办理问题,经研究,暂作如下规定:

一、 出国自费留学生要求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的,应持本人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期间婚姻状况证明;公费留学生可持有教育部出国人员集训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结婚证明;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户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

二、 当事人双方均为出国留学生要求在国外登记结婚的,如其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有档案可资证明,可以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无档案可资证明则须先取得国内原户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证明(从工作单位出国留学的,也可由原工作单位出具)。如驻在国不承认我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也可以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双方要求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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