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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国发[1984]97号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八日发布)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贯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重视对生产中粉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防治工作。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先后颁发了有关的规定和条例。各地区、各部门也做了许多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尘毒危害仍然十分严重。全国有不少企业大部分作业场所的粉尘和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含量都高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 粉尘危害严重的行业, 如煤矿、金属矿山、建筑材料、玻璃、水泥、陶瓷、耐火材料、石粉、石棉、铸造和隧道开凿等,职业病更加严重。这不仅严重影响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在政治上也产生了不良影响。这种情况决不能任其发展下去。
  为了加强对防尘防毒工作的领导,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以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四化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 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各级计划部门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治尘毒和安全设施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送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凡不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产。
  中外合资企业、补偿贸易企业的工程项目,也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 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对现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同时解决尘毒危害和安全生产问题。对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工业改组,制定短期和长期计划,并区别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⒈对城镇中有严重尘毒危害作业的小型加工企业,应合并集中,尽量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定点专业化生产。
  ⒉企业、事业单位治理尘毒危害和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开支渠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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