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财富,我局所有成果的完成单位都有义务向其他单位交流、推广或转让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绝不允许封锁和垄断。
(一)科技成果的交流、推广应用应列入各单位的科研计划,组织实施。
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科技情报部门、地震出版社及地震系统各种刊物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交流科技成果,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二)科技成果中凡是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可以根据国家
专利法申请专利。
(三)根据具体情况,某些科技成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技术有偿转让。
(四)对于组织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科技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有直接贡献的单位应予以奖励,奖励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科技成果的保密必须慎之又慎,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
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及《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办理。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
对科技成果实行分级奖励的办法。
(一)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科技成果,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或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经国家地震局初审后,向国家科委申请奖励。
(二)凡符合《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试行)的科技成果,由国家地震局所属各单位初审和申报,经国家地震局学术委员会评定,由局审批授奖。
(三)国家地震局所属司、局级单位可设本单位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也可根据《合理化建议与
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对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自行奖励,报国家地震局备案。
三 附则
第十二条 国家地震局统一领导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由局科技监测司负责办理科技成果管理的日常工作。局属各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由其科技管理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