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科技成果的登记和申报
科技成果一般应按其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登记和申报。
(一)我局所属各单位在科技成果鉴定、归档后,由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按重大、重要和一般成果分类登记和及时上报。
每年年底前把本年度经过鉴定的全部科技成果汇总填写《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简表》(附表二)一式三份报国家地震局。
对其中重大和重要的科技成果还需要附送如下材料:
1、《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或《技术鉴定证书》等一式三份。
2、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一式三份(附表三)。
3、主要的科技文件如研制报告、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专著、图件、图纸、照片、数据资料等一式二份(其中资料复制有困难者,可注明资料出处和保存单位,资料保密部分需注明)。
4、取得此项科技成果的工作报告(包括任务来源、完成经过、经费使用情况、成果的应用效果等)一式三份。
5、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前景和方案一式三份。
以国家地震局为主的双重领导单位应同时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二)地方领导为主的地震工作基层单位,其科技成果按地方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三)共同协作进行的科技任务,其成果的归属和上报,根据不同的协作方式处理:
1、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应由参与各方共同享有。其上报由该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联合上报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其他有关部门。除其中可以独立应用的由某一单位独立完成的单项科技成果外,不得单独上报;
2、对于完成非主管部门委托的研究任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其成果的归属和上报属于承接任务单位,但应同时把成果向委托单位提供。委托部门有责任就其成果的技术水平和实用意义向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四)国家地震局收到各单位上报的科技成果后,及时审查、登记,并将其中符合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在三个月内向国家科委推荐;每年一月底前向国家科委报送上一年度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一览表》;对每个年度的重大和重要科技成果进行汇总并在局办刊物上公布。
(五)凡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应在原公布的范围内宣布撤销。
第九条 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