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理论研究成果采取及时发表、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成果发表一年以后(或经实践验证后)组织同行评审(或鉴定)。同行评审的办法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分别送审,召开评审会或由各级学术委员会评审等。凡是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会议文件作出肯定性评价者,可不再另行组织评审。
理论性成果应着重评价其学术水平、科学价值及国内外同行引用情况等。
(三)对应用技术研究和发展研究成果,采取及时鉴定,尽快推广的办法。除一般采用技术鉴定会的方式外,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1、根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经下达(或委托)任务的专业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2、已经在生产实践中或半年以上连续使用中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3、经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如计量、测试、标准等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又经半年以上实际使用并有使用单位出具证明的;
应用技术和发展研究成果应着重评价其技术指标和难度,应用价值和经济(或社会)效益,没有服务对象的技术装备不予鉴定。
(四)对各类资料汇编、观测报告、各类图件等,及时组织出版,提供使用。一般使用一年以上再予以评审(或鉴定)。这部分成果应着重评价其质量优劣和使用价值等。
(五)科技成果按其科技水平和重要程度划分为重大、重要和一般三个类别。
1、重大科技成果一般指:国内首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2、重要科技成果一般指:有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通过实际应用取得了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3、一般科技成果是指: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并通过鉴定(或评审)的,但其科技水平和重要程度都低于重要科技成果的其他科技成果。
(六)提交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其有关资料必须齐全,数据准确无误。参加鉴定(或评审)的人员对需要保密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七)科技成果通过鉴定(或评审)后,由组织鉴定(或评审)单位发给鉴定(或评审)证书。(附表一:《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或专门的《技术鉴定证书》)该证书存入科技人员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一切科技成果通过鉴定后,均按国家《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国家地震局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一九八三年),由各单位集中归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