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震预测预报成果是指对国内及国外邻近地区发生的破坏性地震,提出的具有一定科学依据,并在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上基本符合实际的预测预报意见(包括对大地震后的强余震的预报);对重大的无震异常进行认真落实,并做好科学的正确判断,进而提出的安定民心、平息地震谣传、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无震预报;日常监视预报的有科学价值的工作报告等。
(四)科技管理成果主要指在科学技术管理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实际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管理工作。
(五)科技成果一般是一项科技任务全部完成后的结果。某些重大科技任务在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结果,属于阶段性科技成果。科技任务的一般性阶段进展,不属于阶段性成果。
第三条 一项科技成果通常对应一项科技任务,但综合性科技任务和重大科技项目,在完成过程中可以同时或先后获得两项以上相对独立的科技成果,共同协作而各自承担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科技任务也可分别取得相对独立的科技成果。
二 科技成果管理内容及办法
第四条 对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地震局负责管理局属各单位的重大和重要科技成果,对其中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上报国家科委;局直属各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
第五条 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指科技成果的鉴定、建档、登记、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
(一)科技任务所取得的结果是否具备科技成果条件,必须分级进行严格的鉴定(或评审),以一定的形式予以确认。
鉴定(或评审)工作一般由下达科研任务的部门负责组织,并指定主持鉴定的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所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应承担技术责任。鉴定(或评审)时应主要听取同行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意见。
对国家直接下达的重点任务所取得的国内首创、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重大科技成果,由国家地震局申请国家级鉴定。
对于国家地震局下达的重点科技任务,凡取得了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重大和重要的科技成果,由国家地震局组织鉴定。其他由各单位组织鉴定(可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主持)。
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可采取多种形式,不开规模过大的鉴定会,要注意精简节约,讲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