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震局文件
((84)震发科字第255号)
发送《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各直属单位:
自《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办法》(1978)公布执行后,经过几年实践,该办法中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对原《暂行办法》做了修改和补充,制定了《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现发送你们,请照此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随时向国家地震局反映。
国家地震局(章)
一九八四年七月九日
件: 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八四年七月)
一 总则
第一条 地震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广大地震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减轻地震灾害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结合地震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管理的地震科技成果范围是:地震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地震观测成果;地震预测预报成果;地震科技管理成果等。
(一)地震科技研究成果是指科技工作者通过实际观测、现场考察、实验和理论研究、解决了地震科学中某一科学技术问题,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研究结果。
地震科技研究成果按其性质分为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和发展研究成果(含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等)。
(二)地震观测成果是指在一定科学理论指导下,对某一观测项目或特定研究对象进行科学观测、记录,经过核实、整理而编辑的准确、完整、系统的地震观测报告或资料汇编(其形式可以是文字、磁盘、磁带、照片、录相、电视和电影等);准确、及时并收到了社会效益的大震速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