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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失效]

 第九条  发证部门必须按产品类别(或产品)制订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报办公室审查。
 第十条  检验测试单位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审定。各发证部门要参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试行)的规定,提出检验单位,附有关资料报办公室审查。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具备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
  (2)仪器设备经过校准,精度应满足标准要求,计量器具要有计量部门颁发的检定合格证;
  (3)检验人员应熟悉标准,具备按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的能力;
  (4)能公正地、准确地提供检验结果;
  (5)有健全的保证检验质量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证书格式。证书格式由办公室统一设计印制。
 第十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的九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头两位数为发证部门编号;中间三位数为产品编号;后四位数为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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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图示:
01-----001-----0001
─┬─    ─┬─     ─┬─
 │      │       │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产 品 编 号
 └─────────────────────────────发 证部门编 号
</font>

  1.发证部门编号由办公室统一规定。
  2.产品编号,按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先后次序编排,由发证部门统一规定,并报办公室备案。
  3.生产许可证编号由发证部门统一规定,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生产许可证标记为XK:X──代表许(Xu);K──代表可(Ke)。
 第十四条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企业必须在该产品 、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
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标明方法统一规定为XK并接编号 ,如XK01──001──0001。
 第十五条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先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复审无效时,企业可以向办公室申请裁决。裁决所需要的检测费、审查费由申请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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