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4月19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日)废止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四年七月七日国家经委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下简称《试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对所有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包括申请、发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机构),一律适用。
 第三条  国家审定的重要工业产品,除国务院已规定由有关部门发证外,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下简称发证部门)负责发证,其他各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搞重复发证。
 第四条  几个部门都生产的产品,归口管理不明确的,由国家经委与有关部门协调确定发证部门。
 第五条  发证部门对其他部门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平等对待,坚决反对本位主义。
 第六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国家标准局,承担《试行条例》规定国家经委的七项任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标准局等单位,要积极参加对本地区申请发证企业的审查工作,和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监督工作。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纳入本地区定期监督检验的《受检产品目录》。
 第八条  发证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每年制订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于上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送办公室审批公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