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改革农村供销社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五、鲜活商品,如水果、农禽、淡水鱼的销售价格,在合理经营,按质论价的原则下,供销社可挑选整理,分等定价,允许早晚价格不同。供销社经营的鲜活商品,均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定价,掌握购销季节差价。
 六、基层供销社自行加工制做的商品,如竹木制品、茶食糕点等价格,可以按照县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自行定价。基层供销社经营的饮食业价格,应按薄利多销的原则, 自行定价。 基层供销社经营的服务业收费,应根据企业设备、技术和服务水平等状况,参照县城同类企业的收费标准,自行规定。
 七、冷背、滞销、积压的商品,可以在县社规定的品种范围、数量和金额幅度内(现行规定偏紧的,可以适当放宽)按照卖得出,尽量减少损失的原则,自行削价处理。残损、变质商品和零头货尾,可以由基层供销社自行决定,削价处理。凡削价处理商品,一律公开在柜台销售,不得内部私公。
 八、基层供销社代购代销的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的价格,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代购代销手续费率的,可以同委托方协商议定。对于农民急需的某些生产、生活资料,基层供销社可以按受农民委托,给予代购。按实际进货成本加合理的代理手续费结算,代理手续费可委托人协商制定。
 九、供销社在外地议价采购的农产品、副食品等,按议价购销的原则,自行定价出售。
 十、基层供销社对广大社员所需要的某些商品,可以实行优惠价格,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十一、农村供销社有了物价自主权后,物价工作任务繁重,县社要设立物价机构,基层供销社要有一位负责人主管物价工作,并配备专职物价人员,业务量小,人员少的基层社可配备兼职物价员,要由物价、业务、财会等有关人员共同组成物价小组,经常研究和解决物价问题。县、基层供销社要建立必要的订价、调价、削价审批手续和价格登记卡(帐),以及物价检查管理等规章制度。
 十二。各级供销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遵守物价纪律,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社员群众的监督。对模范执行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于违反物价政策和纪律的,要给予批评或处分。县社要有计划地轮流培训基层供销社的物价干部,加强物价政策教育,使他们能够担负起物价工作任务,以保证物价自主权的正确使用。本试行办法原则上也适用于城市供销社所属企业单位。
chl_2044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