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农村供销社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84)商价联字第14号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商业部、国家物价局颁发)
根据中共中央1984年中发1号文件精神,供销社要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有关制度要按合作企业进行改革,价格管理办法也 必须相应改
进。要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和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原则下,扩大供销社价格管理权,利用价值规律,进一步搞活城乡商品交换,发展农村商品经济。
一、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凡从所在县、市国营批发部门购进的,执行国家牌价;自行采购的,按规定作价办法自行订价,也可以参照同类品种比质比价订价;某些供过于求的品种,可以略低于牌价。国家规定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 由供销社自行灵活变动价格。 对于挑选性强的商品,也可以实行花色差价,如花布、搪瓷制品等,可以在保持同类商品等级规格的价格水平基本不变的原则下,按产品花色品种、季节变化、市场供求情况,灵活掌握价格。
二、化肥、农药、柴油等主要生产资料和建筑材料,属于国家计划统一分配的,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供销社自行采购的商品,可以在进价的基础上加合理费用和微利,由县社统一定价出售。基层供销社自行组织的耕畜和种子,可以自行定价。
三、 国家规定实行企业协商定价的小商品(包括小百货、小针织、小食品、小农具等),供销社可以同批发企业、乡镇企业、工厂或农村专业户协商进货价格,零售价格由基层供销社自行制定。
四、国家统购派购的一、二类农副产品计划以内的,供销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国家统购派购计划以外的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包括粮食、油料及等外棉花)和三类农副产品,除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专项规定者外,供销社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随行就市,有升有降,略低于当地当时集市贸易价格的原则,灵活掌握购销价格,实行议购议销。对于某些必须保护资源的三类农副产品,按一九八三年国务院国发166号文件规定,由当地物价部门和有关经营单位共同商定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