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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规定
 (1984年6月25日海关总署以[84]署行字第540号发布)


  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予以放行。
  附件: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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