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
关于改进日用搪瓷制品作价办法的
规定(试行)
(1984)价轻字209号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五日)
搪瓷制品的现行作价办法,是一九六五年依据甲、乙型两套质量标准制定的甲、乙型两套价格。这在当时对发展搪瓷工业,满足城乡人民需要是起了作用的,二十年来,产、销情况发生的很大变化,这个办法规定的各种差价过繁过细,而且标准品价格不动,其它品种规格、花色、型号的价格也不能变动,统的过死,限制了产品的更新换代;同时,许多品种的出厂价、销售价,不分质量好坏,各产地执行统一价格,结果技术先进的地区与技术落后的地区, 优质产品与普通产品都执行
一个价格, 既不能鼓励先进,促进技术进步,也不符合按质论价的原则,不利于
商品的合理流通。现在,国家标准局已批准轻工业部制订的搪瓷制品新质量标准,将原来甲、乙型两套质量标准合并为一套标准,作价办法应相应修改。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的精神,为促进搪瓷制品提高质量,增加花色品种,适应市场需要,将改进日用搪瓷制品的作价办法规定如下:
一、取消现行的甲、乙型两套价格,按新的质量标准合并为一套价格。国务院有关部门只管面盆、口杯两大类标准品的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其余日用搪瓷制品的作价办法由地方确定。面盆以36厘米德胜式全白和双花为标准品。36厘米全白面面(草包装)每个出厂价为一元九角七分,产地零售价格每个为二元五角八分;口杯以10厘米机制人民式全白和花的为标准品,10厘米全白口杯标准品的中准价格分别在白面盆、白口杯的中准价格基础上加各种差率制定。商业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原则上仍可按现行规定掌握。
二、扩大花色差率,调整不合理的造型差率和规格差率。面盆花色差率,单花的由现行百分之十五扩大到百分之二十,双花的由百分之二十扩大到百分之二十五;口杯的花色差率由百分之十五扩大到百分之二十;杯盖的花色差率由百分之五扩大到百分之十。造型差率、规格差率也作一些调整(详见附表)。
三、为了适应市场供求情况、产品质量和花色等的变化,对面盆、口杯实行浮动价格。产地工商企业可在中准价格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百分之十的幅度内协商定价。销地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参考产地价格,由商业企业自行浮动,但应与进货地保持合理的地区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