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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一)三线艰苦地区的离休、退休人员,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对就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实行以下办法:
  (1)凡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二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山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2)享有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职工,事业津贴费可同地区生活补贴费一样,对离休的,包括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3)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要帮助他们解决就地安置中的实际困难,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并在住房、看病等方面给予妥善解决。
  (二)对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安置办法:
  (1)在二、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在这类地区工作满二十年的退休工人可在所在地区交通、医疗等条件比较方便的中小城市安置。
  (2)在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人员,就地就近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到本人、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
  (3)有条件的单位,对离休老干部和技术六级以上的退休科技人员,可在比较适宜的城市,修建居住点,予以安置。
  (4)凡作易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凭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民政部门同意安置的证明,准予落户。其中,要求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二、关于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
  (一)凡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职工,本人享受探亲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家属(指配偶,十五周岁以下和十五周岁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周岁在中学读书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到职工所在地区转为城镇户口。
  (1)根据一九八○年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的工程师,以及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2)年满四十周岁、工龄满二十年,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满八年以上的其它干部和工人;
  (3)经部(包括部级总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领导部门批准的在科研、生产和专业工作上有特殊贡献或授予荣誉称号者。
  (二)入户审批权限和手续。凡符合“农转非”条件者,由职工所在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办,由国防科工办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审批后,持批准的证明,向迁入地区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供应手续。此项“农转非”指标,不占公安机关正常审批的控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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