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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对农民个人、联户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的通知

交通部 财政部
 关于对农民个人、联户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的通知
 ((84)交公路字1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运输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积极扶持农民个人或联户运输业的发展,除对他们的汽车,仍按企业、事业、合作社等单位车辆的缴费标准,征收养路费外,对其拥有的拖拉机,在征收养路费时,可暂按下列规定予以照顾。
 一、 对农民个人或联户的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时,可免征养路费。
 二、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 按汽车费额的百分之四十计征 (即减征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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