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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科技情报工作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条例
 ((84)交科技字1331号)
 (一九八四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交通系统的科技情报工作,兹根据全国《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的规定,并结合交通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是交通科技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交通科技、运输建设和管理中应起耳目、尖兵和参谋作用,努力为实现我国交通运输现代化服务。
 第三条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要认真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根据交通运输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广辟情报来源,加强文献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交通系统国内外科技动向,及时提供情报资料和分析研究材料,有效地为交通建设服务。
 第四条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要积极地为交通战线的职工、生产技术人员,科学研究、教学和设计人员,决策、计划和管理人员服务。
 第五条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要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情报技术现代化,同时要开展情报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第二章 科技情报组织系统与任务分工

 第六条 交通科技情报组织系统由交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科技情报站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情报部门、交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港航行政单位,下同)的情报部门和交通系统各科技情报网组成。
 第七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是全国交通系统的科技情报中心,也是全国交通科技情报工作的职能管理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全国交通科技情报工作方针政策的拟订、规划计划的编制、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和干部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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