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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

  (一)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 , 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九岁至三十五岁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第一类预备役士兵,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士兵,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
  (四)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
  (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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