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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三年;海军、空军四年。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现役。超期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一年至二年;海军、空军一年。
  第十九条 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五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八年,不超过十二年,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岁;军队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第二十三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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