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发放固定
资产贷款分工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日)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分工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本建设贷款 、 技术改造贷款是两种性质不同、用途有别的资金。 目前采取统一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方法,对于搞好综合平衡有一定好处,但必须区分两种不同资金的性质和采取不同的计划管理方法,前者要适当集权,后者要适当放权。为了管好有好技术改造资金,促进企业实行改革、改组、改造,使三者密切结合,要充分发挥银行这个巧妙机器的重要作用。各专业银行,特别是工商银行,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各级经委都要依靠银行加强对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关于各专业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分工问题的报告
关于各专业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分工问题,我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文件精神,经人民银行理事会讨论,提出了基本的分工原则和管理办法。最近经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讨论,现根据这次会议纪要的精神,将分工意见报告如下:
一、 国家预算、信贷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由建设银行负责办理。各专业银行过去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尚未完成的项目,可继续完成,但不得再发放新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二、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不论限上、限下,工业、交通、商业、粮食企业的,由工商银行负责办理;农业企业、农机公司、种籽公司、供销社的,由农业银行负责办理;外贸企业的,由中国银行负责办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由建设银行负责办理。过去各银行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尚未完工的项目,可继续完成,但不得再办理上述分工以外新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
对结合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大型技术改造项目 , 应按项目单独列出来,由建设银行负责办理。具体有哪些项目,请国家经委会同国家计委商定。
三、 各种工贸、农工、农商等经济联合体的技术改造贷款,原则上按企业归口主管部门划分,即主管部门的存款,贷款归哪个专业银行的,就由哪个专业银行办理。
四、 地方、部门委托银行办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建设银行负责办理;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第二条专业银行分工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