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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各国际组织、外国政策、外国民间团体、外国友好人士根据有关协议提供的援助、捐赠的进口物资,以及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进口物资,均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经过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国产品技术维修和寄售业务项下进口的维修寄售物品,除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和烟、酒、饲料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外,其他物品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批准证件、对外合同和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第十八条 以租赁贸易方式进口货物,以对外劳务收入的外汇直接购买的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复进口,以旧换新,均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十九条 本施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进口许可制度规定,凡与本施行细则有抵触者,均以本施行细则为准。
  本施行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商海关总署解释和处理。

 件:     国家限制进口货物全部凭许可证进口品种
              (截止一九八四年五月)

  1.汽车(指各种交通运输汽车及汽车底盘)
  2.摩托车(包括轻骑)
  3.自行车(包括摩托自行车)
  4.电视机
  5.收音机
  6.录音机(包括收录两用机、放音机)
  7.录像设备(指成套录像设备及录像机)
  8.电风扇
  9.电冰箱(指容量三百立升以下,制冷温度零下20℃以内的)
  10.洗衣机(指洗干衣量三点五公斤以内的)
  11.手表
  12.照像机(不包括医疗、水下、空中等特殊用途的照像机)
  13.电子计算机(指各种整套计算机及中央处理机)
  14.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15.电子计算器(指袖珍电子计算器及可编程序计算器,其中电子计算器十台以上领证)
  16.复印机
  以上十六种产品的整套散件、组装件视同整机,均须经过审批和领证。
  17.电视机显像管
  18.录音机机芯(包括整套散件)
  19.化纤织物
  (1)布料(不包括对开信用证进料加工出口用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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