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关于发布《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核定和建设要求》部标准的通知
(84)交科技字886号
由部公路局负责组织起草的《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核定和建设要求》部标准报批稿,业经批准,现予发布。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为:JT3109-84《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核定和建设要求》。自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核定和建设要求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一日
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核定和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定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并对车站建设提出要求。
1. 站级划分
根据站务工作量(主要指旅客日发送量),结合所在地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将车站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1.1 一级站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站:
1.1.1 站务工作量在7000及7000人次以上的车站;人口稀少及少数民族地区站务工作量在5000及5000人次以上的车站。
1.1.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如无7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将具有代表性的一个车站列为一级站。
1.1.3 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如无7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将站务工作量在3000及3000人次以上的一个车站列为一级站。
1.2 二级站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站:
1.2.1 站务工作量在3000及3000人次以上,不足7000人次的车站。1.2.2 除已列为一级站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车站。
1.2.3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如无3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将站务工作量在1500及1500人次以上的一个车站列为二级站。
1.2.4 国家规定的重点旅游区车站。
1.3 三级站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站:
1.3.1 站务工作量在500及500人次以上,不足3000人次的车站。1.3.2 除已列为一、二级车站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车站。
1.3.3 一般旅游区的车站。
1.4 四级站
站务工作量不足500人次的乡级人民政府或乡级以下行政单位所在地车站,均为四级站。
1.5 站务工作量计算
1.5.1 站务工作量包括旅客日发送折算量及行包换算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