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选好室主任和课题组长。
室主任和课题组长应经群众酝酿推荐由所长确定。课题组人员组成可实行自愿结合,领导批准;或领导与群众协商决定。
20.行政、后勤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有一定的科技知识又热心科研事业,或者选派科技人员担任。
21.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实行合理流动,具体办法按国务院(83)国发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科技人员离休、退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规定年龄的高级科技人员如健康情况良好,可通过聘请继续从事研究工作,但不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
22.人员结构要合理,比例要协调。
要有计划地调整研究单位内部人员构成和各类人员的比例,根据各类院、所不同情况,确定各种人员合理的比例,包括高、中、初级科研人员的比例;科研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科技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包括政工、行政、后勤干部和行政工人)和试验工厂、实验室工人的比例。对于应用开发研究院、所科研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科技辅助人员要占55%以上,所办工厂和实验室工人一般不超过30%,行政人员(包括政工、行政、后勤干部和工人)不超过15%。
应按实际工作的需要,确定各类人员限额和职称比例限额。超过限额,要向外输送。
23.培训。
要给科技人员(含科技管理人员)创造多种形式的学习条件,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和提高学术水平。
根据中办发〔1981〕16号文件精神,每年应安排一定的时间给科技人员(含科技管理人员)进行学习、考察和总结。学习情况应列为考核内容之一。
24.研究院、所建立休假制度,每年要安排科技人员及其他人员适当时间休假,可参照中办〔1983〕29号文件办理。
25.建立考核制度。
对科技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完成科研任务的工作量,成果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精神文明表现、科学道德及学习情况等。政工、行政和后勤人员的考核应以工作成绩、服务态度、工作作风等作为依据。
考核办法:每年进行一次。各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要建立科技人员(含科技管理人员)技术档案和行政、政工、后勤人员的业务档案。考核结果存入档案,做为使用和晋升、提级、奖励的主要依据。
26.严格控制院、所编制。
参照建院、所时所批编制,结合院、所的方向任务核定编制。超编时须报上级审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