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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当前整顿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若干意见

  院、所建立奖励基金。奖励基金主要从院、所收入和节支留成中筹集,基金要统一掌握,合理使用。
  对院、所目前执行的综合奖励办法,要根据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改革。实行奖金不封顶,但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必须按经济社会效益和科学技术价值的大小进行奖励,坚持搞得好的多发,搞的不好的不发。对实现经费自立、部分依靠国家事业费和全部依靠国家事业费的单位,要有区别。对承担国家重点任务以及承担较长远性课题,确无力组织收入的单位,其奖励基金可从部门或地方各单位收入的上缴部分中拨给,或从本单位节支留成中解决。
  对长期完不成计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要追究责任;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人员,根据具体情节进行惩处。
 四、扩大研究院、所的自主权
  13.院、所拥有人、财、物的分配、使用管理和课题计划的自主权。
  14.院、所必须服从国家计划安排,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应有组织地承担外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和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并收取适当报酬作为单位收入。纯收入的大部分作为科技发展基金,少部分可用做职工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基金。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家科委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目前,三者比例先由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情况自行规定。
  15.部门、地方可将三项费用、部门或地方财政拨付的科研费,下属院、所上交的部分收入以及其它渠道的科研费用作为部门或地方科技发展基金 , 用于支持发展科研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从事应用开发研究的院、所,有条件的可以逐步争取做到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或全部自给,对这类研究院、所,要给予较大的人事和财务自主权。
  16.凡分配到科研单位的人员(包括科技人员和行政后勤人员)都要进行考核,择优录取,并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按试用期实际表现分配工作;对不适于在院、所工作的人员,院、所有权拒绝接受。
  允许科研单位到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富裕的单位招聘所需人员。
  17.不适合科研院、所工作的职工和多余人员,由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或组织学习(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或由上级人事部门协助调离。
  18.在试点单位对做出突出贡献且有良好科研道德的人员,院、所有权报请晋级奖励,每年晋级人数不超过全部职工总数的1%。
 五、科研队伍的整顿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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