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废旧金属的回收和利用工作,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金属回收管理局(以下简称金属回收管理局)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地区应当指定一定的单位统一管理这项工作。
2、 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四机械工业部
、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水利电力部、铁道部、农业机械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等十个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十个部,今后部门如需变动,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商定)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和部队、学校等的废旧金属,由金属回收管理局统一组织调拨或收购,如果有些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的废旧金属数量有限,或者金属回收管理局在当地没有回收机构,废旧有色金属可以委托当地供销合作社代收,废钢铁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定的管理机构和收购单位统一管理和收购(具体办法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指定的管理机构商定)。
3、中央十个部以外,其他中央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机关、团体和学校的废旧有色金属,由各地供销合作社负责统一收购,废钢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定的管理机构和收购单位统一管理、调拨和收购。
4、除金属回收管理局、供销合作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定的收购部门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准经营废金属的收购工作。
5、供销合作社的废品收购部门一律不准从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的废旧金属器材(例如废旧设备部件、边角料和新旧的金属块、末渣等);收购个人的废旧金属,只限于生活用的废旧器皿、装饰品和迷信品等。
6、企业事业单位、 建设单位、 机关、团体和学校向供销合作社出售废旧金属器材时,凭介绍信,由供销合作社的废品公司或所属的收购站直接收购,不准小商小贩收购。
7、鉴于厂矿企业清除在厂外的垃圾中仍有一些可以利用的金属器村,厂矿企业如果不能组织力量拣拾,垃圾场附近的人民公社或者居民委员会得到厂矿企业的同意,可以组织居民集体拣拾,拣拾的物资,凭人民公社或者居民委员会的介绍信, 到废品收购站出售,不准小商小贩收购。
中央十个部的废旧金属由金属回收管理局收购的办法,准备由一九六四年起施行;供销合作社改进收购工作的措施,则从现在起,即应着手进行。
根据上述原则,拟了《
废旧有色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和《
废钢铁回收管理暂行办法》(附后)报请审查、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