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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八)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纪律:
  1.在事业财务预算编造过程中,应本着增产节约精神,事事精打细算,讲求经济效果;严禁虚报预算,防止铺张浪费。
  2.编造事业费预算的依据,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未经批准的人员编制与工作项目,不得列入预算;不得自行加大预算,造成预算缺口。
  3.在组织事业收入时,应按政策办事;合理收取水费,出售副产品应作价收款。所有事业收入,均应列入预算。凡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收入,不得自行坐支留用。
  4.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计划项目增加、变更或推迟,人员编制的增加与减少,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并同时办理追加减或调整手续。
  5.凡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开支经费。凡因工作推迟或取消而结余的经费,应按预算管理体制,上交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
  6.对材料、低值易耗品及设备的采购,必须根据批准的工作项目和预算,按照配备标准和正常储备及消耗定额,在充分利用原有库存的条件下,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订货合同,应经财务部门签证。对于盲目采购的物资,财务部门有权柜绝付款。
  7.一切固定资产,必须按照规定妥为保管使用,以保护国家资产完整不受损失。
  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报损,要按规定手续办理。严禁以国家财产送人情,
 讨方便。
  8.对一切材料、低值易耗品,必须妥为保管合理使用。严格防止丢失、损坏或霉烂变质。严禁以材料换取生活资料,化大公为小公,或私自挪用、借用等。
  9.在预算执行过程中, 一切开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私自提高标准,更不得浮报冒领弄虚作假。
  10.在决算编制上,要如实地反映情况。一切费用开支必须按实列报。不得以领作支,也不得虚报、漏报;材料使用到工程上、工作上以后,方能列入决算报销,凡未使用的材料概不得列入决算报销。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的决算,应按实际支出数核销。
 (九)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 应建立与建全财务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水利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不同情况,制定水利事业财务管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法,并报水利电力部、财政部备查。其他各项管理办法均应逐步建立起来。
 (十) 为了做好财务会计工作, 各级水利部门必须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充实财务会计人员,建立经济责任制。根据职权范围,明确分工,做到事事有人负责,并负责管到底。会计人员的调动或长期离职,必须征得上级财务部门同意并向接办人交代清楚,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离职。

五、防御特大洪水防汛经费的管理

 (一) 凡属超过工程防御能力的特大洪水抢险、 堵口、复堤等所需器材购置、民工补助、临时聘请干部工资及管理费等,可由防御特大洪水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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