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勘察设计费用于水利部门进行的勘察测量、 地质钻探和规划设计等的经费。具体内容如下:
1.水利部门所属独立的勘察设计机构的人员经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
2.水电部委托国外设计所需的一切费用。
凡属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力量进行勘测设计需要的经费,由基建投资内开支。
(六) 科学研究费用于水利部门所属独立的科学研究机构的人员经费、 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力量进行科学研究所需要的经费,由建设单位开支。
(七) 中等专业教育费用于水利部门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的人员机构经费、 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和人民助学金。
(八) 干部训练费用于水利部门专业干部训练学校 (班)的经费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班)的经费。
经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脱产学习的训练班,其经费由干部训练费开支。
但脱产学习学员的工资、医药费由调出单位负担;干部训练费不得开支。
(九) 其他水利事业费, 是指国家和省编委批准的其他水利事业机构的人员经费、宣传奖励费、会议费、印刷费等。
三、水利事业的计划管理
(一) 计划管理的体制, 分中央计划与地方计划。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为中央计划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为地方计划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县的水利事业计划管理体制由地方自行规定。
(二) 计划概要的上报程序: 水利电力部直属的水利事业单位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部门、应在每年八月底以前提出下年水利事业计划概要上报水利电力部,抄报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地方水利部门上报的计划概要,事先应与有关单位研究,并报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三) 计划指标的下达程序: 水利电力部对各地方与直属单位所报的计划概要,经过审核与综合平衡后,在十月底以前核定计划控制指标下达各地方与直属单位,据以编制年度计划。计划控制指标与经费控制指标要配合一致。
(四)年度事业计划的编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