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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1.防堤培修、正险、处理隐患、 植树种草和局部堤防改线的费用开支。
  2.建成和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闸坝建筑物的整修、局部改善和闸门启闭机械、机电设备的大修费用,以及经常养护维修费和备品、备件的补充。
  3.植树造林、经营果园、绿化工程周围地区以及其他必需的岁修养护费用。
  凡属下列各项不得在岁修养费中开支:
  1.属于扩建改建续建的基本建设工程的岁修经费,由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
  2.城市和工矿等企业专用设施的岁修养护费用,由有关主管部门解决。
  3.国营农场本场范围内的堤防岁修经费,由农场自行开支。但属于主要江河干堤和海堤的岁修经费,由岁修养护费内开支。
  4.一般小河道的堤防、小型涵闸、圩垸和库容在一百万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的岁修养护费,应当由受益群众合理负担或由受益收入中解决。但对个别工程量较大群众负担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三) 工程管理机构经费, 用于水利部门设置的江河、海塘、海堤、圩垸以及已建成和虽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闸坝管理机构经费。具体内容如下:
  1.工程管理机构和江河修防处(段)人员的经费。
  2.工程管理机构所需的业务费、设备购置费。
  3.水库闸坝管理机构经营副业生产的(不包括机关生产)周转金。
 (四)水文经费用于水利部门所属水文系统的机构经费。具体内容如下:
  1.各级水文机构的人员经费。
  2.各级水文机构的业务费(包括水文资料整编和刊印费、水位站、雨量站和委托观测费以及在汛期由于洪水测验需要增雇的临时工人工资等)、设备购置费。
  凡属于下列各项不得由水文经费中开支:
  1.水文部门向各级防汛部门报汛的电报费、电话费、电台租赁费、临时电话线路的架设、维修及安装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费内开支;特大洪水期间临时增设的水文测站,所需设备、临时人员工资等,由特大防汛费开支。
  2.正在施工的水利水电工程设立的专用水文站,所需经费由工程投资中解决。
  3.已建成的水利水电工程设立的专用水文站分别费由工程管理费或企业管理解决。
  4.勘察设计机构设立的专用水文站,其费用由勘测设计费内解决。
  5.灌区设立的专用水文站,其费用由灌区经费内解决。
  6.其他部门设立的专用水文站,其费用由设置单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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